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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 2021-12-29 08:3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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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劳动者就业的权益,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促进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在招聘中不得设置户籍、性别、毕业院校、民族、种族、宗教信仰限制和歧视性条件。

        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二、强化监督检查

        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三、消除制度障碍

        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

        省内各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四、维护就业权益

        (一)高校毕业生如果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维护自己权益的主张: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发生劳动争议时,高校毕业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三)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