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渔业船舶检验
二、监管对象
渔业船舶所有人
三、监管内容
渔业船舶所有人是否具有渔船职务船员证书,是否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是否办理捕捞证。
四、监管方式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出具相关文件的单位或个人核实,现场检查。
五、监管措施
做好渔船登记的全程监管,认真审核《渔船职务船员证书》、《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核实船舶所有人户口本与身份证一致辞性,认真核实获得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查看船舶检验证书的检验结论,验证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真实性,现场核对渔船基本情况。
六、监管程序
在办理登记前,认真核对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获得所有权证明文件(新建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的真伪,向发证机关核实检验证书及养殖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现场核对主要尺度、材质、主机和救生、消防、航行、信号系泊等设备数量、型号等船舶基本情况与登记证书所载内容是否相符。
七、违规处理
注销渔船职务船员证书和渔船登记证书,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