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渔业船舶登记(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监管对象
渔业船舶所有人。
三、监管内容
工程是否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批准的文件实施。
四、监管方式
现场检查,日常检查,定期检查。
五、监管措施
做好对渔船检验的全程监督管理,加强对渔船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的检查,核对船舶所有人是否超期申请检验;现场对渔船船体、轮机、电气、航行、救生、消防、系泊等设备进行检查检验,核对其性能、数量、型号等是否与“渔船检验申报书”及“渔船安全状况声明 书”和检验证书所载内容相符,检查是否存在擅自更改船舶尺度、主机功率和相关设备的数量、型号等现象。检查渔业捕捞证是否过期,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相应的年度检验。
六、监管程序
审核“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检验申报书”及“渔船安全状况声明书”,查看渔船检验证书后,现场核实船舶状况。
七、违规处理
对未取得相应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及“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到期未进行年度检验而进行非法捕捞和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宣布渔船检验证书失效,收回检验证书。